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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应县:异地协助监督考察 共助少年迷途知返

作者:admin 时间:2022-02-05

  近日,应县检察院与吉林省榆树市检察院签署异地协助监督考察协议,对应县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方某某进行异地协助监督考察。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异地协作案件。

  2021年9月底,马某某、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马某某办理银行卡五张,涉案银行卡四张,共计支付结算金额312030.86元,获利 1700元;方某某办理银行卡五张,涉案银行卡四张,共计支付结算金额704159.225元,获利1250元。案发后马某某和方某某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2022年1月18日,应县检察院院对马某某、方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因马某某、方某某为吉林省榆树市人,为更好地开展考察帮教工作,应县检察院与榆树市检察院就联手开展监督考察帮教的方式和内容达成共识,委托榆树市检察院对马某某、方某某开展为期六个月的监督考察工作,考察期至2022年7月17日。

  签订协议当天,承办检察官对马某某、方某某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向其监护人发出了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在考察期间应尽的监护义务以及违反督促监护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应县检察院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寄与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榆树市检察院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法律知识讲座和心理疏导等方式对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并进行跟踪记录,结合帮教状况及时调整帮教方案和措施,确保异地协作监督考察取得预期效果。

  监督考察协议签署仪式结束后,未检工作人员与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就今后的帮教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协调,要求监护人要督促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参加教育考察、心理矫正、行为矫正、参与公益性活动,帮助其早日回归学校、回归家庭、回归社会;两名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对检察院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表示今后会注重学习管教孩子的方式,给与孩子们更多的关爱;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表示一定要珍惜这次机会,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考察,努力学得一技之长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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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加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视考验期内表现情况来决定考验期满后是否起诉。

  异地协作机制:对于异地检察机关提出协助进行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观护帮教等请求的,协作地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予以配合。委托地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协作地检察机关就委托事项的办理进行充分沟通,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情况说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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