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检察向新型开设赌场犯罪“亮剑”
马来西亚居民熊某某(原中国籍,在逃)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实施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为方便与境内参赌人员收付结算赌资,被告人宋某某、家某某、卫某某等人与在国外的熊某某合谋,雇用被告人万某等人,在山西省运城市、长治市等地开设“网络工作室”,为熊某某的网络赌博平台发送赌博广告信息,提供赌博平台链接,并大量收购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支付宝(俗称“四件套”),用于为网络赌博平台收取赌资。通过网上银行向境外进行赌资结算,或直接提现,偷越国境将赌资运往境外,涉案资金高达3亿余元。另查明,该团伙部分成员还实施了非法拘禁,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贷款诈骗等犯罪。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宋某某等11人八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调查和督促履职
山西省运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准确认定事实,精准适用法律。检察机关认为,网络赌博网站结算赌资过程中收购使用“四件套”,其是为网络赌博结算赌资而实施的,是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应当评价为开设赌场犯罪。
典型意义
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新型赌博犯罪中,赌资收付、变现作为开设赌场犯罪牟取暴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一个独立实施的环节。该案中,宋某某等人并没有直接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但其与组织实施网络赌博的人员事前共谋,代为收付结算赌资并变现,与直接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熊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对其进行评价。同时,在新型开设赌场犯罪中,因为犯罪分工更加细化,犯罪链条长,参与人员多,也易衍生、伴生多种犯罪,该案中,涉案人员在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该团伙部分成员还实施了非法拘禁、偷越国境等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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