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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检察院办理首例涉嫌“自洗钱”案件

作者:admin 时间:2022-01-24

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将自洗钱行为单独成罪予以打击。近日,记者从太原市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办理了全市首例“自洗钱”案件,犯罪嫌疑人武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已被批准逮捕。
  2021年3月,男子武某入职一家酒店,为便于工作,酒店负责人岳某向武某提供了一部手机,并告知其手机绑定信用卡的微信支付密码。当年7月,武某擅自通过网上套现平台,盗刷了岳某的信用卡,并通过平台将套现的3万余元钱转入自己账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武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请太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梳理案件证据后认为:“武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他在实施信用卡诈骗后又有套现转移赃款的行为,还涉嫌‘自洗钱’。”因此,武某的行为还构成洗钱罪。
  随即,太原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武某的涉罪情况。经与侦查机关多次沟通,并征求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洗钱中心意见,该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固定和强化洗钱犯罪相关证据的补侦提纲。
  最终,太原市检察院经综合多方意见并认真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武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通过网上信用卡套现平台,将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转入个人账户,根据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自洗钱”犯罪。于是,该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武某批准逮捕。
  据介绍,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太原市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挖掘洗钱犯罪案件线索、有效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典型案例,对于洗钱犯罪的认定和把握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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