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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集团被罚57万余元

作者:admin 时间:2022-01-22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251530法定代表人:杨世红详细地址:洪洞县广胜寺镇山西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5日,临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会同山西省临汾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樊健、张俊在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一炼焦车间生产主任郭东升在场的情况下,对该公司熄焦池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2021年9月28日山西省临汾环境监测中心出具了《监测报告》(晋临环测字2021-035),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熄焦池废水氰化物值为0.529mg/L,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中0.2mg/L的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超标1.65倍。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0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山西省临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晋临环测字2021-035)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12月20日提出“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对山西省临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晋临环测字2021-035)一炼焦氰化物监测结果有异议。临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小组会同山西省临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人员对该申述情况进行研究,一致认为:山西省临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分析严格按照《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484-2009)实施,样品采用现场平行分析和室内加标回收,质控评价结果均符合要求;你公司陈述书中提供的2021年9月15日《水质分光光度法原始记录》(SJ/JL-14-004.3)显示显色温度为24℃,不符合《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中分析步骤20.1.3中的温度要求范围(25~35℃)。故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1046号)和2021年12月15日《送达回证》为证。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幅度裁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责令改正行为,处罚款伍拾柒万贰仟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建行临汾分行尧都支行 户名:临汾市财政局帐 号:14001716108050502727—0002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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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3764682048Y(1-1)

地址:襄汾县古城镇贾朱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建

山西省襄汾县宏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执法局《重点污染源涉嫌超标排放督办单》(编号:202111250032)反馈你公司2021年11月24日二车间焦炉烟囱排放口烟尘超标1小时,最大超标倍数为0.22(排放浓度为18.35mg/m3,标准为15mg/m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5日到现场查看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并询问现场负责人,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执法局《重点污染源涉嫌超标排放督办单》(编号:202111250032)、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襄汾分局2021年11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在线监测历史数据照片、亮证执法照片和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照片、2021年11月18日、11月24日山西毅诚科信科技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61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6140号)和2021年12月2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拾柒万贰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汾县支行

户 名: 襄汾县财政局

账 号:10020924426001000100003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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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立恒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091020022P法定代表人:秦冬冬详细地址:曲沃县生态工业园区山西立恒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5日,临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会同山西省临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杨武(上岗证:L0052)、乔斌(上岗证:L0063)在山西立恒焦化有限公司梁建军(焦化厂环保科科长)在场配合的情况下,对你公司二期焦化熄焦池循环池废水(进熄焦塔泵前)进行了现场采样。2021年9月28日,山西省临汾生态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晋临环测字2021-035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熄焦水COD监测浓度为208mg/L,根据《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的执行标准,熄焦水COD排放限值为150mg/L,你公司熄焦水超标0.387倍。

以上事实有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山西省临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晋临环测字2021-035)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提出“关于焦化二期熄焦废水超标的申辩

报告”对山西省临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晋临环测字2021-035)COD分析结果有异议。12月28日,山西省临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关于山西立恒焦化有限公司二期焦化熄焦回用水COD

监测分析的情况说明”,样品监测分析操作严格按照《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HJ828-2017)实施。分析人员收到样品后,首先对样品的氯离子含量进行了粗判,氯离子含量为3700mg/L,分析人员对样品稀释5倍后进行了测定,测定时按照HJ828-2017中有关要求(硫酸汞溶液100g/L,按质量比m[HgSO4]:m[CL-]≥20:1的比例)加入了硫酸汞溶液,经回流滴定,山西立恒焦化有限公司二期焦化熄焦回用水样品COD浓度为208mg/L。分析过程中,该批次样品采用现场平行及COD标准样品进行了质量控制,质控评价结果均符合要求,该批监测数据准确、真实有效。临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小组根据山西省临汾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情况说明,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申辩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21〕001044号)和2021年12月17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幅度裁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肆拾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临汾分行尧都支行 户名:临汾市财政局

帐 号:14001716108050502727—0002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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