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执行”巧解债务纠纷“死结”
为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正确把握善意执行与强制执行的关系,因案施策,努力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近日,该院执结了一起拖欠企业设备购置及安装款案件,先期28万元案款已执行到位。
2017年6月,申请执行人某福利总厂与被执行人某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制醋设备的制造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该福利总厂向某醋业有限公司供应制醋设备并负责安装,合同总金额为3603399元。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翻醅机及输送带制造安装合同,约定总金额为781000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双方先后签订5份增补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翻醅机集线滑道、不锈钢柜、不锈钢料斗、工具架等机器设备,总价款为112728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安装,被告验收使用。此后,双方经过对账,确认截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1347127元。
2019年8月22日,尖草坪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34712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2020年初,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此案后,尖草坪区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经过查控发现,除被执行人现有机器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要求依法处置机器设备,考虑到处置机器设备将直接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和生产,不利于被执行人企业日后的生存和发展,案件承办人并未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采取处置措施,而是通过实地走访、深入企业调查情况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情况做了详实、全面的了解,发现被执行人与太原某醋业有限公司签订有销售合同,也是其参股公司,现公司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并进行了试生产,已具备实际生产的能力,只是由于暂时出现资金和管理上的困难,而无法偿还申请人的执行款。
在了解了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后,案件承办人本着善意执行理念,及时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取得了联系,通过不懈的努力,被执行人表示愿意支付案件执行相关费用,但目前生产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亦表示理解,鉴于对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查封该机器设备会使原本经营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申请执行人愿意给予被执行人一段时间恢复生产经营。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执行承办人本着“善意执行、放水养鱼”的理念,对被执行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得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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