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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admin 时间:2022-02-05

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为了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文中简称《办法》),并于1月1日起实施。近日,记者采访了参与本《办法》论证工作的山西民营经济促进会副会长乔奋生、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冰强,对《办法》进行解读。

问:制定《办法》有何现实意义?

乔奋生:省委、省政府于2018年11月24日出台了《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从市场开放、简政放权、要素配置、财税支持、信贷融资、人才引进、降低运行成本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18年11月26日,我省召开山西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会,时任省委书记骆惠宁强调,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中,我省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时任省长楼阳生强调,要狠抓政策落地,对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逐条制定落实方案,加快完善配套举措,多渠道、多形式推动政策入企,让民营企业有真真切切的政策获得感。为贯彻落实我省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制定《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制定《办法》是为了解决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哪些困难和需要?

乔奋生:近年来,我省民营企业不断崛起,已成为山西经济的支柱性力量,为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卓越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单一、门槛较高;二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模式陈旧,理念落后;三是民营企业高素质人才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差;四是宣传力度不强,对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率低。《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解决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省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

问:《办法》第一条明确,为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那么,这里所说的民营经济组织如何定义呢?

李冰强:关于“民营经济组织”的定义,目前还没有统一规范的法律解释。根据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规定,参照《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解释,同时结合我省统计部门对民营经济统计的相关规定,在《办法》第二条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内涵进行了规范。即,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问:《办法》中对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作了哪些规定?

李冰强: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是当前我省民营经济组织面临的共同难题,已成为制约多数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调研反馈的相关意见,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二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保费补贴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优质融资服务;三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问:《办法》中规定了哪些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

李冰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是加快我省营商环境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的重要手段。《办法》从我省省情出发,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其他政务信息;要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加大土地供给、税收优惠、创新创业、人才交流政策;要减少民营经济组织进入市场的准入限制,创造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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