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质疑山西大学国资处招标舞弊 官方说法有变
日前,有网友反映,山西大学国资处在某招投标中涉嫌严重舞弊。对此,国资处负责人先承认存在问题,之后又改称没问题。本网了解获悉,中标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此次中标价格的一半。
据网友反映,自己朋友于2023年11月3日参加了山西大学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在项目评审中被告知,因所投产品不符合“面向中小企业规定”而被废标。而山西大学国资处随后公布的成交公告显示,中标企业为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国药),中标产品品牌为飞利浦,型号为EPIQ 7。
本网搜索发现,网上发布的《山西大学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显示,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其一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说法吻合。企查查显示,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为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国药控股占80%股份,山西国药占20%股份。苏州飞利浦是世界五百强荷兰皇家飞利浦全资100%控股的外资企业。飞利浦品牌也为荷兰皇家飞利浦所有。另外,山西国药本项目中标产品为国际跨国公司飞利浦专属品牌产品,在飞利浦官网可查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山西国药为国有大型企业控股公司,不应该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苏州飞利浦为国际大品牌,是飞利浦百分百控股的企业,也不应该被认定为中小企业;飞利浦品牌产品也不应该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自主品牌产品,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货物。山西大学以我朋友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面向中小企业规定废标,山西国药所投飞利浦品牌产却被认定为中小企业品牌,继续参加采购活动并中标,很明显,山西大学国资处就是在搞文字游戏来进行招投标舞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项目采购过程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11月14日,本网就相关问题联系了山西大学国资处长侯某。侯某承认此次招投标存在问题。12月11日,网上发布《山西大学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成交公告》,显示中标单位仍是国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的飞利浦牌全数字化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中标价格为每台280万元。对此,山西大学国资处长侯某于12月11日又称:招投标工作不存在问题!本网就此采访了飞利浦某代理商,称飞利浦EPIQ 7成交价为每台110多万元,附送3个探头!对此事,本网将持续关注!(来源:华讯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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