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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 山西省通报5起典型案件

作者:admin 时间:2022-02-19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日前,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5起典型违法采矿案件。

这5起典型违法采矿案件分别为:

阳泉市平定县单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7人非法盗采煤炭资源案。经鉴定,此次非法采矿行为采出及破坏煤炭资源价值为17348803.40元。2021年7月,平定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平定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件所有涉案人员已全部依法逮捕,平定县检察院已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办理中。

晋城市泽州县宋某、冯某某非法采矿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泽州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认定,宋某非法开采石灰岩破坏资源价值为1126020元,该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4月8日泽州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2021年6月30日,经泽州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5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纳)。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山西某某集团和顺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煤炭资源案。经核查认定,该公司在界外西北坑开采14号煤层资源总量为5.36万吨,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量价值991.6万元。自然资源部门对该公司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作出责令:退回本矿界范围内开采,对界外破坏地貌进行恢复治理;没收违法所得991.6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297.48万元,共计1289.08万元。该公司已于2021年5月10日将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已退回矿界内开采并对界外破坏地貌进行恢复治理。因该公司越界开采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将该案移送和顺县公安局。

吕梁市交城县官庄沟张某某非法采煤案。经核算认定,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总量482.3吨,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量价值135044元。交城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依法移送交城县公安局办理。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该采矿点井口利用养殖场作掩护,位置隐蔽,案件发生后水峪贯镇已组织相关部门对养殖场进行拆除。

长治市沁源县王某某、李某等人非法盗采铝土矿案。经认定和计算,王某某、李某等人在该县韩洪乡上舍村非法开采铝土矿石面积238平方米,开采资源量735.66吨,价值279550元。目前,正在按照程序依法查处。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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