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公安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五禁”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灵丘县公安机关开展巡查收缴和动员群众自觉上交储存保留的烟花爆竹,对在灵丘县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一、对违反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条例)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单位)被处罚的,处罚记录同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对在烟花爆竹“五禁”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责任服务区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不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燃烧旺火,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灵丘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352—852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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